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
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 作者:輔柏 |
壹 、前言 |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婚前的婚紗攝影(禮服租售及拍照)更是新人不可或缺的要事之一,留下美麗的回憶,其被重視程度,不亞於婚禮當天的宴客祝福,乃吾人可以 發現婚紗攝影與消費者關係至為密切,但是,由於業者與消費者之間並沒有完善的定型化契約來規範彼此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故容易因期待的落差而引發爭議或疑 義,造成美事中之缺憾。 |
業者與消費者間之爭議,大約有如下幾項 |
1.關於著作權歸屬與使用肖像權之問題 (例如,有關於肖像權、著作人格權之歸屬,供作廣告宣傳或參展之用時的不同處理;以及未經消費者選用之毛片的著作權歸屬等均屬之 2.婚紗攝影禮服的相關問題 (例如,應如何認定是否為全新之禮服,又若拍攝過程中禮服有破損之情形時,消費者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範圍如何等問題)。 3.對價之問題(例如,業者所提供之服務範圍及附隨義務究應為何?是否及於鮮花、結婚賓客簽名簿、禮花等物品之提供)。 4.拍攝地點約定之問題(例如,關於婚紗攝影場地之選擇、外景場地及內景攝影棚之挑選等均屬之)。 5.履行輔助人之問題(例如影公司及錄影帶製作者的責任)。 6.若有遺失底片或有毀損滅失時之責任與後續處理問題。 7.拍攝失敗時之處理(例如,當顧客不滿意拍攝結果時之處理)。 8.未能依約給付之問題(例如,未能準時拍攝完成或婚紗未能及時製作完成,而有給付遲延時之處理)。 9.業者對於禮服之提供究係為租借、買賣或承攬之法律關係的釐清。 10.保險服務之提供(例如,對於拍攝地點公共安全之考量,是否應要求業者投保意外險)。 11.可歸責於消費者事由之處理 (例如,遇有無法如期舉行婚禮或婚變時,消費者可否解除契約或主張轉消費)。 12.外景之安排 (例如,如因故無法成行時,可否以其他景點替代)。 13.定金之返還及契約解除權之行使的問題 (例如,業者常要求定金一經交付,一律不准返還,類此條款之訂入契約是否公允,宜再加審酌;另雙方當事人約定解約之事由,宜事先加以明訂,以避免糾紛)。 14.不確定之用語。(例如,「照片拍攝「不滿意」,免費重拍、「照片如經重拍「不滿意」,一律退費」等涉及以消費者滿意與否來法定是否重拍之約定事由:即會因個人主觀認定之不同而引發紛爭)。 15.未成年人訂約之效力問題。 |
貳 、婚紗攝影 (禮服租售及拍照)定型化契約範本 |
經學者、專家、機關團體、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及業者等審查討論完成之上述定型化契約範本計分為本文及附表兩部分,同為本契約之構成內容,前者為當事人約定之條款,後者為當事人所約定之婚紗攝影相關服務項目,其範本重要內容如下: |
1.明定消費者具有五日以上契約審閱期間之權利 2.明定婚紗攝影業者對約定之工作品質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及消費者得行使之重新裂作權或修補權、契約解除權、減少報酬請水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業者並應對所提供之衣物、工具或場所應確保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3.明定消費者於化妝、試穿、攝影期日內所負之協力義務。 4.明定消費者任意解約,或因可歸責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時,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損害賠償。 5.明定一定比例定金之上限。 6.明定消費者未於所定期限內選擇毛片或取件時,婚紗攝影業者應保管照片六個月之期間,及其與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明定照片、毛片之著作權除另有約定外,歸屬消費者所有。 7.明定服務項目之種類分為婚紗揖影服務項目、禮服提供項目及其他服務項目。有關婚紗扭影服務項目內容,又細分為婚紗照攝影、訂婚日攝影及結婚日攝影。當事人得依日期、地點及業者提供之具體服務內容,填載所約定之事項。 8.明定契約訂定時,應支付之各項費用及其總金額。 9.明定當事人違反本文約款時之損害賠償特約條款。 |
茲為下列婚紗攝影 (禮服租售及拍照)事宜,訂定本契約,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下,俾資共同遵守: |
第一條 甲方與乙方應就本契約所附表格之約定事項詳為記載:該表格所戴雙方約定事項為本契約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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